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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7-10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基本学制内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时间为每年9月份,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奖励比例和标准

(一)一年级学业奖学金

博士研究生:一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8000元,包括硕博连读、硕博贯通、申请审核制的博士研究生;二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5000元,包括通过普通招考入学的博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获奖条件为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学生。一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10%(包括推免生),奖励标准为每生8000元;二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20%,奖励标准为每生5000元;三等奖学金比例为20%,奖励标准为每生3000元。

(二)二年级及以上学业奖学金

博士研究生:一等奖学金比例为20%,奖励标准为每生8000元;二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30%,奖励标准为每生5000元。

硕士研究生:一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10%,奖励标准为每生8000元;二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20%,奖励标准为每生5000元;三等奖学金比例为20%,奖励标准为每生3000元。

第五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培养计划所修课程单科成绩不合格者;

(四)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

(五)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六)未按期缴纳学费、住宿费者;

(七)享受固定工资待遇或人事档案未转入学校者;

(八)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硕博连读、硕博贯通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评审程序

第八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九条 各学院(部)成立以学院(部)党委书记、院长为组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副院长为副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学院(部)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条 学院(部)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部)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部)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生工作处进行汇总。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将汇总的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拟推荐获奖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部)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部)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部)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四条在研究生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学金

者,学校将追回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山东财经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政研[2016〕3号)中校长奖学金相关规定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废止。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23年(含)以后入学的研究生。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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