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 13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精神,精准落实政策,实现应助尽助,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山东财经大学正式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助学金的类型、标准与比例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基准名额与基准金额,结合当学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确定受资助人数。每学年申请审核一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由教育部确定,目前执行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分为三档:一档2200元/人,二档3300元/人,三档4400元/人。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简朴。
第四章 工作组织、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组织管理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国家助学金审核、发放等相关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初审工作,协助学校做好发放工作。
第六条 申请审核程序
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核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生申报。学生申报国家助学金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进行初审。
(二)学院初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结合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严格审核,提出本院拟受助学生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在学院公示2天无异议,报送学生工作处。
(三)学校审核。学生工作处结合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开展资格审核工作,提出拟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受助学生名单。
第五章 助学金的发放和精准资助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校财务部门通过银行卡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组织相关人员,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不断提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工作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各学院要将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审核结合学生在同一学年其他获奖受助情况通盘考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等高额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各学院在本办法基础上,广泛听取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的意见建议,可结合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审核工作要严格执行评审程序和工作纪律,不得违反校规校纪与国家有关规定制度,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财经大学本科生助学金管理办法》(政学(201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