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评审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六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
(五)未按期缴纳学费、住宿费者。
第七条 硕博连读、硕博贯通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每名研究生同一学位类别在读期间原则上仅可获得一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评审程序
第九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
第十条 各学院(部)成立以学院(部)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学院(部)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的制定、申请组织和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依据各学院(部)研究生培养规模,分配教育厅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并适当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
第十二条 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部)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学院(部)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学院(部)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学院子部)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生工作处进行汇总。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处将汇总的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拟推荐获奖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部)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部)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部)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山东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研(2012)31号)同时废止。